第 1 條
為確保本會會員參與活動權利,保障活動資金流向,確立各項活動地位,使本會舉辦活動有法可據,特制定此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之活動係指高雄市立高雄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行政中心(以下簡稱行政中心)及其下部門舉辦之活動。獨立部門所舉辦之活動,若有規定,從其規定,不受本法限制;若無規定,本法準用之。
第 3 條
行政中心得舉行以下列舉活動:
一、競賽、評比性質之活動。
二、講座、表演性質之活動。
三、其他。
第 4 條
各性質活動公告通知,依下列之規定:
第 4-1 條
行政中心辦理競賽、評比性質類之活動須公布活動簡章,活動簡章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 活動名稱、時間及地點。
(二) 參加資格及限制。
(三) 報名方式及報名截止時間。
(四) 賽制、活動規則及注意事項。
(五) 評分或評比規定。
(六) 晉級、優勝產生方法。
(七) 活動評審、裁判或遴選委員產生方法。
(八) 優勝獎賞或獎勵辦法。
(九) 活動負責人班級、姓名及聯絡方式。
(十) 其他該活動應列出之注意事項。
(十一)主辦方使用優勝作品時之額外報酬計算方式。
第 4-2 條
行政中心辦理講座、表演性質類之活動須公布活動公告,活動公告
須載明下列事項:
(一) 活動時間及地點。
(二) 講座主題或表演內容。
(三) 講者、講師或表演者及其簡介。
(四) 活動進行方式。
(五) 活動負責人班級、姓名及聯絡方式。
(六) 其他該講座或表演應列出之注意事項。
第 5 條
行政中心活動,由會長指派本會會員一人擔任總召集人,視情況得設至多兩人擔任副召集人;活動總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其中一人須為活動部部長。
活動部部長對於活動之辦理受學生議會之監督, 並有知曉各活動辦理情形之義務。
第 6 條
行政中心活動應檢附活動企劃書予學生議會備查。
行政中心活動企劃書需載明下列事項:
一、活動名稱。
二、活動目的。
三、參加人數及對象。
四、活動負責人班級、姓名及聯絡方式。
五、活動日期、時間、地點。
六、活動流程。
七、活動內容。
八、經費預算明細表。
學生議會活動委員會得要求該活動總召集人、副召集人及相關人員列席學生議會之業務質詢,就前項之活動企劃書進行說明。
第 7 條
行政中心活動之經費有向學生議會提交收支表、收支明細表、預算表、決算表或預決算表之責, 其表件形式由活動部部長視情形提交。
第 8 條
本會活動若使用上課或午休時間,應提供參與本會會員公假之核銷與證明。
第 9 條
各活動得視其辦理情形,由活動部訂定實施辦法。
第 10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