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綱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第二十條第二項制定之。
第 2 條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行政中心(以下簡稱行政中心)辦理本會自治事項。
第 3 條
行政中心行使章程所賦予之職權。
第 4 條
行政中心置會長,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行政中心所屬各部門及部員;置副會長,襄理會務。
第 5 條
行政中心置秘書長,承會長之命,襄助會務。
第 6 條
行政中心設下列部門,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秘書部:新生招募、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印信典守及會議等事項。
二、公關部:網頁管理、會務宣導、發布新聞稿、校際交流及接待外賓等事項。
三、活動部:康樂性活動等事項。
四、學藝部:校慶紀念物、紀念書包、布告欄管理、刊物製作及學藝性活動等事項。
五、社團部:社團代表大會、社團輔助金、社團辦公室管理及其他社團有關業務等事項。
六、學生權益部:學生福利與權益、學生申訴事件、校規修訂等事項。
七、財務部:預算決算編列、出納庶務及財產管理等事項。
八、自治部:研究學生自治相關資料與議題、法規諮詢及學生自治選舉等事項。
九、媒體資訊部:學聯會之多媒體宣傳與網站架設。
前項第五款社團部設社團辦公室管理委員會,執行社團辦公室管理相關事項,其組織規程由社團部定之。
第一項第六款學生權益部設公共參與平台委員會,執行公共參與平台管理相關事項,其組織規程由學生權益部定之。
第 7 條
行政中心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第 8 條
行政中心各部門置部長一
人,承會長之命,綜理部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部員;
各部門得置次長一至二人,
襄理部務。
第 9 條
行政中心各部門部員由一年級或二年級之會員擔任,其總名額由學生事務處訓育組定之,各部門名額由行政中心視需要定之。
前項部員由行政中心於每學期開學日起算二十日內辦理甄選,於甄選後七日內公布錄取人員名單,並報學生事務處備查。
第 10 條
會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會長及副會長均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部門首長一人代行其職權。
第 11 條
各部門之首長出缺時,由副首長代理之。首長及副首長同時出缺,由會長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各部門之首長或副首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準用前項規定。
第 12 條
行政中心設行政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會長。
二、副會長。
三、各部門首長、副首長。
四、會長指定人員。
行政會議由會長召集,並為主席;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職務代理人為主席。
第 13 條
下列事項應經行政會議之決議:
一、施政計畫及預算。
二、提出學生議會之議案及報告。
三、行政中心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部門自治法規。
四、涉及各部門共同關係事項。
五、會長交辦事項。
六、其他有關會務之重要事項。
第 14 條
行政中心各部門設部務會議,由部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各該部門之首長、副首長及所屬部員組成之。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第 15 條
行政中心應定期舉行會務會報,向各所屬部員說明工作進度。
前項會務會報每學期開會次數及時間,由秘書長統籌規劃之,編入學期行事曆。
第 16 條
行政中心應聘請前任會長、副會長擔任顧問,並得視需要增聘三年級曾任行政中心各部門首長、副首長者擔任之,聘任至畢業日止。
顧問承會長之命,辦理會務設計、撰擬及審核法案、命令、工作計畫,並備諮詢有關會務等事項。
顧問不屬行政中心編制內之部員,不發給職務有關證明,其員額不受學生事務處訓育組之名額及幹部設置相關規定限制,亦不受學生議員不得兼任之限制。
第 17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