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索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預算決算自治條例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
修正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06 月 28 日
法規類別:自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及決算之編造、審議以及公告,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 2 條
預算以提供學聯會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遵守財務收支平衡的原則,並保留一定的經費為下期業務執行所必須。

第 3 條
學聯會各部門依其行政計畫初步估計之收支,稱概算。預算之未經立法程序者,稱預算案。預算案經立法程序而公布者,稱法定預算。

第 4 條
稱經費者,謂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其經費以一預算期間為限。

第 5 條
稱期入者,謂一個預算期間之一切收入。
稱期出者,謂一個預算期間之一切支出。
期入、期出之差短,以前一年度賸餘撥補之。

第 6 條
期入預算分為會費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 7 條
本會預算,每一預算期間辦理一次。
預算期間,於每年七月一日開始,至次年六月三十日終了,以當學年次為其年度名稱。

第 8 條
預算分為總預算、部門預算。
本會行政中心及學生議會,於每一預算期間,各就其期入與期初所編之預算,為總預算。
稱部門預算者,謂行政中心及學生議會各就其法定部門編列之預算。
未依組織自治條例設置之單位,不得編列預算。

第 9 條
行政中心及學生議會得分別於預算中設定預備金,其數額不得超過部門預算支出總額百分之十。預算科目及金額,經學生議會審議刪除或刪減,不得動支預備金。

第 10 條
總預算應分為行政中心及學生議會,分別以其各部門之收入、支出總額應編入部分,彙整編成之。
總預算書應包括各學年計畫名稱、科目、數額及附註說明,並將收入及支出分開編列。

第 11 條
行政中心不得於法定預算範圍之外,支用學生會款、處分本會資產、以本會財產為投資之行為。

第 12 條
本會不得對外舉借債務。

第 13 條
本會決算,每一預算期間辦理一次。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各單位事務之期限,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由財務部訂之。

第 14 條
本會之決算,應按其預算分下列兩種:
一、總決算。
二、單位決算。

第 15 條
本會每一預算期間收入與期間支出,均應編入其決算;執行完畢之特別預算及其上個預算期間報告未及編入之決算收支,應另行補編附入。

第 16 條
決算所用之單位名稱以及其記載之金額,依法定預算書所列為準。

 第二章 預算

  第一節 預算之編擬與提出

第 17 條
行政中心各部門之期入、期出概算,呈學聯會會長,轉送學聯會財務部。

第 18 條
學生議會之概算由學生議會秘書長擬具,經議長簽核,轉送財務部。

第 19 條
財務部就學生議會所提之概算,得加註意見,編入本會總預算案。
前項概算之擬編、轉送及核定期限,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外,由財務部統籌規劃。

第 20 條
財務部將各類期出預算及期入預算,彙核整理,編成學聯會總預算案,加具說明,呈學聯會長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於學生議會。

  第二節 預算之審議

第 21 條
本會總預算案之審議應經二讀程序。
總預算案提出後,由議長逕行分類送各有關委員會審查,委員會應於十日內審查完畢,於大會提出審查報告,視同完成一讀程序。

第 22 條
各委員會審查總預算案時,相關部門首長、副首長應列席,說明行政計畫之內容,必要時並得請財務部長列席報告期入、期出預算編製之經過。

第 23 條
學生議會審議總預算案時,各委員會審查報告不足或不清者,得請學聯會長、行政部門相關單位負責人、學生議會秘書長補充說明。

第 24 條
預算案之審議審查,以注重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為原則。

第 25 條
學生議會秘書長應將通過二讀之法定預算結果送達財務部。財務部應將法定預算書編印成冊,分送本會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各一份。會長需於收到法定預算書次日起十日內公告之。

第 26 條
總預算案之審議,如經學生議會決議否決或擱置,財務部長應於十日內針對有重大異議之部門預算進行協調程序,並於修正後函送學生議會;學生議會應於收到起十天內召開臨時會進行審查。

  第三節 預算之執行

第 27 條
總預算內各部門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

第 28 條
行政中心各部門執行法定預算如遇經費不足時,各部門首長得報請會長簽核動支各單位預備金。

第 29 條
各單位預備金之動支,應經下列程序:
一、行政中心:經會長簽核後方得動支。
二、學生議會:經學生議會議長簽核後方得動支。

  第四節 特別預算與追加預算

第 30 條
各部門因下列情形之一,得提出追加期出預算:
一、依自治法規增加業務致增加經費時。
二、所辦理作業因重大變故致經費超過法定預算時。

第 31 條
會長因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得於預算通過二讀後,另提出特別預算。
前項特別預算,依本自治條例第5條第三項撥補後仍有差短者,得以以前所有賸餘支應。

第 32 條
會長或得於總預算案提出之前,就行政庶務、招生與新生訓練、參與學校重大活動或其他法定事項之必須經費,提出特別預算。
前項特別預算之決算應併入執行期間結束之總決算。

第 33 條
追加預算、特別預算,準用本自治條例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第三章 決算

  第一節 決算之編造

第 34 條
本會各單位之決算,應於預算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送財務部彙整。
行政中心各部門決算,由各部門分別擬具;學生議會由秘書長擬具。

第 35 條
各單位編造單位決算時,應按其事實編製執行預算之各表,並附有關之執行預算經過以及執行工作計畫之說明。

第 36 條
財務部長應就各單位決算,加具說明,編造總決算書。各單位決算之編送程序及期限,由財務部長訂之。

第 37 條
總決算書呈會長,經會長簽呈後應於下一學年度開學日起算十五日內,將決算送學生議會各委員會審查。

第 38 條
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兩個預算期間以上者,歸入執行期滿之預算期間內,編製特別決算之收支於該預算期間之總決算書。

  第二節 決算之審核

第 39 條
財務部長審核各單位決算後,應依下列情事於總決算書中加具說明:
一、期入、期出是否與預算相符,如不相符,其不符之原因。
二、期入、期出是否與本會工作計劃相適應。
三、期出與期入是否平衡,如不平衡,其不平衡之原因。
四、各單位有無違法失職或不當之情事。
五、各單位預算數超過或剩餘之分析。
六、工作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
七、各方所擬關於期入、期出應行改善之意見。
八、其他有關決算事項。

第 40 條
各委員會審核各單位之決算,應注意下列情事及效能:
一、總決算書之正確性及可靠性。
二、各單位有無違法失職或不當之情事。
三、各單位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四、工作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及其效能。
五、其他有關決算之事項。

第 41 條
各委員會審核決算時,如有修正之主張,應立即通知原編造決算之單位限期答辯;逾期不答辯者,視為同意修正;於必要時,亦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說明或提供資料。決算經審定後,以副本分送本會會長及財務部長。

第 42 條
各委員會應於總決算案送達後十日內審核完畢,並於審核完畢後,將決算提出於學生議會大會。

第 43 條
學生議會對總決算書中有關預算之執行、工作計劃之實施和效能及特別事件之審核等事項,予以審議。學生議會審議時,會長、財務部長應答覆質詢,並提供資料;對原編造決算之單位,於必要時,亦得通知其說明或提供資料。

第 44 條
學生議會如於十月十五日前未完成前一學年度總決算書之審議,視同審議通過。總決算書經大會審議通過後十日內由學聯會會長公布之。

第 45 條
學生議會對總決算書應行處分之事項為下列之處理:
一、與審定完成的法定決算書之差額,由會長及財務部長執行追討之。
二、應賠償之收支尚未執行者,由會長及財務部長執行之。

 第四章 附則

第 46 條
預算書表格式應具下列的欄位:
一、部門單位名稱。
二、預算科目。
三、摘要。
四、預算金額。
五、財務部備註說明。
六、委員會審查意見。
七、大會審議結果。
除本條所訂預算書應有欄位以外,預算書表的格式由財務部決定之。

第 47 條
預算科目名稱,應顯示其作業之性質。期入來源別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依財務部之規定;期出計畫或業務支出科目之名稱及其分類,由財務部訂之。

第 48 條
每一年度總預算書,應至少保留三年。總預算書一式二份,由學聯會會長簽名後分由行政中心財務部及學生議會秘書長保管,並於每年交接日交接。

第 49 條
(刪除)

第 50 條
總預算書經二讀通過後,會長應於十日內公告。

第 51 條
行政部門應於第二會期第四次大會召開日之十五日前提出預算執行報告書。學生議會應於第二會期第四次大會完成查核並報告結果。前項查核之辦法及準則,由學生議會訂定之。

第 52 條
決算書表格式應具下列的欄位:單位名稱、計畫名稱、法定預算科目、法定預算金額、決算金額、學生議會審定數額、附註說明。除本條文所訂決算書應有欄位以外,決算書表的格式由財務部長決定之。

第 53 條
學聯會總決算書應附下列之參考資料文件:
一、各單位之預計工作計劃書及實際工作計劃書。
二、各活動執行評估報告書。

第 54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