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檢索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委員會組織自治條例


制定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修正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法規類別:自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學生聯合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委員會(以下簡稱學代委員會)依本自治條例規定組成。

第 2 條
為明確規範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之產生、職責,特設立學代委員會。

第 3 條
學代委員會依本自治條例行使職權。

第 4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校務會議,指由高雄市立高雄高級中學所辦理之期初校務會議、期末校務會議及臨時校務會議等全校性會議。

 第二章 組成及任期

第 5 條
學代委員會設委員15人,並由本會會長任主任委員。本會會長應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本會副會長代理,會長及副會長皆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第 6 條
學代委員資格及最低名額分為以下三類:
一、行政中心代表:4席。
二、學生議會代表:4席。
三、全體學生代表:0席。
其中本會正副會長為行政中心代表之當然委員、學生議會正副議長為學生議會代表之當然委員,並由本會會長擔任學代委員會主任委員。

第 7 條
除前條規定之最低名額外,其餘由本會會長及學生議會議長協調決定分配名額予各類,以符合學代委員會總人數為原則。

第 8 條
行政中心代表必須為正副會長、各部會正副首長及各部會部員;學生議會代表必須為正副議長、學生議員;全體學生代表必須為具有行政中心代表或學生議會代表資格以外之全體學生。

第 9 條
學代委員會任期為該次正式校務會議前兩週至下次正式校務會議前兩週。
前項正式校務會議,係指期初校務會議或期末校務會議。
若有臨時校務會議或其餘全校性會議,則由該會議前一次正式校務會議之學代委員會出席。
若委員有不克參加或喪失資格情事,則由依第10 條規定進行補提名。

第 10 條
委員人選行政中心代表及全體學生代表由會長提名;學生議會代表由議長提名。並經學生議會大會出席議員二份之一以上同意任命之。

第 11 條
學代委員於任期間喪失本會會員資格者,為當然喪失委員資格,其名額依前條規定提名、補選之。

第 12 條
全體學生代表應經本會會長公告甄選、公開辦理甄選後並提名。

第 13 條
學代委員名單應於學期結束前兩週前確定,並由學生議會公告之。

 第三章 職責及會議

第 14 條
學代委員職權如下:
一、擔任校務會議學生代表。
二、決定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之提案。

第 15 條
學代委員會每學期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16 條
學代委員缺席校務會議二次以上,主任委員得召開臨時會,由出席二分之一委員同意解除其職務。其缺額依本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提名、補甄選之。

 第四章 附則

第 17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告日起施行。

第 18 條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總席次若有更動,本會學生議會應自更動施行日起一個月內修正本自治條例。